實務解析 | 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的要求與方法
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是前期招標管理策劃和招標文件編制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直接影響到投標競爭和招標效果。本文結合多年招標管理實踐經驗,系統梳理和分析投標人資格條件應包括的條件以及如何合規合理地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并總結形成了“三維法”的系統思路方法,旨在為今后招標管理實踐提供參考。
一
投標人資格應包括哪些條件
(一)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本質要求
一是簽約資格。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投標人在中標后簽約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據此,投標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保證中標后的簽約具有法律效力。為保持與后續提及的履約能力表述相對應和形象易懂,暫且將投標人應當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稱之為簽約資格。因此,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應要求投標人具有簽約資格(即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履約能力。投標人的履約能力是指投標人在中標后實施招標項目的能力,是保證投標人中標后有能力履約的基本要求。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投標人的履約能力主要應包括技術能力和財務能力兩個方面,技術能力主要反映投標人承擔招標項目的專業技術實力,而財務能力主要反映投標人承擔招標項目的資金保障實力。因此,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應對投標人的技術能力和財務能力提出要求。
三是履約信譽。投標人的履約信譽是指投標人在過去的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履約中形成的社會信用和聲譽的統稱,是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忠實履約的基本要求。良好的履約信譽是投標人立足市場求得發展、獲得競爭優勢的法寶,也是保證投標人忠實履約的社會約束機制。因此,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應對投標人的履約信譽提出要求。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具體內容
1.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其中個人僅適用于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上述表述應當按該法相應修改為:投標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結合招標實踐情況看,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主要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非法人組織,因此以下的討論分析主要針對此三類投標人展開。
按照《民法典》及我國現行相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非法人組織在依規登記成立后,由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自登記成立后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非法人組織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也就證明已具有相應簽約資格。因此,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應要求投標人具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2.技術能力
投標人的技術能力一般可通過其單位資質、項目業績、主要人員資格、技術、裝備等方面進行評價。
單位資質是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行政許可或強制性認證的專業資質、生產許可證、認證證書等。如根據我國建筑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筑企業須事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而根據我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須事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故建筑企業須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而且建筑施工企業還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我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對涉及公共安全或人身健康的產品如空壓機、電纜等生產企業須事先取得生產許可證;根據我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防爆電氣、消防產品等生產企業須事先取得3C認證,即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項目業績是指已完成的與招標項目技術特性、規模類似的項目情況。項目業績情況能較好地反映投標人在一定時期內的類似項目實際承擔能力,而且是對投標人的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綜合能力體現。因此,項目業績往往是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必設的資格要求。
主要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管理經驗是中標后項目能否順利實施乃至成敗的關鍵,因此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應對主要人員提出資格要求。主要人員一般是指投標人擬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但對于安全風險比較突出的項目,還應包括安全負責人。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一般應對主要人員的資質和類似工作經歷提出必要的資格要求。
技術、裝備情況主要反映投標人技術水平和規模能力,但由于在實踐中難以具體化,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更難以設置相應具體的條件,而且項目業績資格條件已能綜合地反映投標人的技術、裝備等技術能力,故一般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對技術、裝備不再單獨提出資格要求。
綜上分析,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一般應從單位資質、項目業績、主要人員的資格等三個方面,對投標人的技術能力提出資格要求。
3.財務能力
根據我國企業財務評價指標體系,反映投標人財務能力的財務指標有很多,但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宜對所有財務指標提出要求,可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及需要僅對少數主要財務指標提出要求。結合現行相關法律及招標實踐情況,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針對投標人財務能力主要有如下處置方法:
一是針對一般的招標項目,履約風險及資金保障需求不太突出,故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僅提出財務能力的最低要求,如投標人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凍結以及破產的狀態等。
二是針對規模大、周期長的大型招標項目,履約風險及資金保障需求較為突出,故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除了對財務能力提出最低要求外,還就與招標項目履約及其風險管控密切相關的少數主要財務指標提出資格要求,如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及周期情況對主營業務收入、凈資產等提出相適應的要求。
4.履約信譽
投標人的履約信譽一般應以權威機構的信譽評價結果為依據,但由于當前我國市場信用體系正在加速建立當中,尚不夠健全,一些信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與實際存在出入,缺乏權威性,故在招標實踐中以權威機構的信譽評價結果為依據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方法暫時還行不通。結合招標實踐情況,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僅提出履約信譽的最低要求,如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投標人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重大安全事故;投標人沒有處于國家相關管理機構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黑名單)內等。
二
如何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
(一)“三維法”設置資格條件
根據以上分析,投標人資格條件應包括民事行為能力、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和履約信譽等四方面。根據《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應滿足招標項目需求、政策法規和市場現狀等三方面的要求。以上述四方面條件和三方面要求為基礎,通過多年招標管理實踐的不斷總結,筆者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思路方法——“三維法”(見表1),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需求
滿足招標項目需求是一切招標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理應以有利于實現招標項目需求為基本導向,充分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及實際需要,確保所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與招標項目相適應,以便為后續競爭擇優確定更適宜的中標人以及最終為利于實現招標項目需求奠定基礎。
在招標準備階段,應充分了解分析招標項目的專業類別、規模、工期要求、關鍵技術特性參數、項目實施技術復雜程度與重難點以及項目所處特殊客觀環境條件等,并據此設置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方面的資格條件。如以特大橋為主的施工招標項目,在設置項目業績條件時,可提出單跨長度要求;高海拔地區的高壓電氣設備采購招標,在設置項目業績條件時,不僅可提出電壓等級要求,還可提出在高海拔地區成功運行經驗的要求。
2.政策法規
涉及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有關政策法規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符合性規定,即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必須依照其相關規定提出相應的法定資格條件要求。如按照《民法典》及我國現行相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要求投標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依規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根據我國建筑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投標人具有相應專業類別和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擬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等級的建造師資質證。
另一類是禁止性規定,即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不得違反的禁令。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有關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對設置的每一項投標人資格條件均應仔細核查分析,確保不得違反此規定。
3.市場現狀
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應當符合市場現狀,不得因脫離市場現狀而導致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只有少數幾家以致影響投標競爭,甚至沒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
在招標準備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研摸底,掌握潛在投標人的數量以及各家的技術能力(資質、項目業績、主要人員資格)、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基本現狀,以便在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時充分考慮,確保所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符合市場實際、切實可行,避免因閉門造車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可行而導致的違法違規風險。如跨度34m地下廠房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按行業一般慣例,項目業績資格條件設置時可按跨度28m及以上考慮,但通過市場調研摸底得知,符合該業績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很少,故應結合市場現狀適當降低項目業績的跨度要求。
綜上,在運用“三維法”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特別注意在項目需求、政策法規、市場現狀三方面要求上做好統籌兼顧、整體權衡,確保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既滿足項目需求,又合法合規,且切實可行,最終利于投標充分競爭和實現招標效果。
(二)適當提高條件要求保證投標競爭有序
在招標管理實踐中,對于投資規模大、技術不復雜的施工招標項目,若根據我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設置的企業資質等級一般較低,而且由于標的金額大,招標時市場吸引力非常大,在全國范圍內往往有數百上千家投標人參加投標,導致投標過度競爭,評標工作根本無法正常進行,也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這樣的招標,嚴重違背了招標投標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基本原則,還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使招標方式遭受質疑。因此,對于投資規模大、技術不復雜的施工招標項目,在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結合市場現狀適當提高企業資質等級,以確保投標競爭正常有序,進而保證招標效果。
三
實踐中常見問題的處理
1.營業執照方面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經營范圍已取消行政審批,且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不再強制要求必須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注冊資本金已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即注冊資本金已不能反映投標人的財務能力且與履約能力無關,經營年限長短與履約能力無直接關聯性。因此,有關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及經營年限均不能設置為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否則將構成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違法行為。
2.項目業績方面
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由于項目業績的本質是反映技術能力的一項門檻條件,目的是評審投標人是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投標人只要有一項符合規定的項目業績,即表明投標人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另外,項目業績的合同金額與項目技術復雜程度、投標人的技術能力無直接關聯性,而且合同金額中往往還包含非類似項目的金額。因此,有關項目業績方面的項數、合同金額均不能設置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否則將構成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違法行為。
另一類較為普遍的違規現象是設置一些與項目履約無關的限制條件。如某裝機容量600萬kW電廠水系統改造水泵設備采購招標,在項目業績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為裝機500萬kW及以上電廠供貨且成功投運3年及以上的項目業績,由于電廠裝機容量大小與水泵設備技術性能無直接關系,故項目業績中設置電廠裝機容量要求,屬于明顯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違法行為。
3.已取消行政許可的資質
目前,已取消行政許可的資質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資質徹底取消;另一種是取消行政審批而改由相應行業協會開展認定及管理。其中,已徹底取消的資質肯定不能再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另一種由行業協會開展認定的資質,因基本屬于非強制資質認證,一般也不能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4.三大管理體系認證
常見的三大管理體系認證包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由于三大管理體系認證的本質是對投標人內部相關管理制度體系的認證,表明投標人建立了相關管理制度體系,與投標人的履約能力無直接關聯性,而且由于三大管理體系認證是自愿的,認證機構是收費的營利性機構,其認證結果的真實度也因此會受到社會質疑,故三大管理體系認證一般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否則將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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