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指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及限額標準》)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必須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二、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扶持本國產品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網絡安全標準的無線局域網產品、扶持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支持鄉村振興、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等。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產品,采購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優先或強制采購。
三、涉密項目采購嚴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9〕39號)相關規定執行,如有變動,則按最新規定執行。
四、《集采目錄及限額標準》實行全市統一管理,執行市、區(自治縣)統一的集中采購目錄范圍、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渝財規〔2020〕14號)同步廢止。執行過程中,相關品目、采購執行方式、限額標準等內容因政策制度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如無變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繼續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結合重慶市具體情況,現制定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單次采購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屬于集中采購范圍,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為規范實施框架協議,集采目錄以內的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原則上實行全市統一框架協議采購,由市政府采購中心作為征集人統一負責全市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實行框架協議的具體品目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擬定采購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實施。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市財政局不再統一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結合自身行業特點,自行確定本部門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報市財政局備案后組織實施采購。
列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且單次采購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范圍,可由部門集中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次采購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屬于分散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單次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其他規定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次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類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自行組織實施,并做好相關內控管理。
(二)采購人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地區限制,自主選擇市級和各區縣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承接不同級次、不同地區采購人的代理業務,按法定程序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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