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房屋建筑和 ...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符合《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橋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衛、園林、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廊(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區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并指導市(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促進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化、標準化;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督系統,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全程電子化。
第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的社會投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外,招標人可自行選擇發包方式,鼓勵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八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 自治區建立全區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西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協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房屋市政專業類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十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管,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行業監管平臺數據對接和信息同步發布。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一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符合《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必須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自治區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取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意見,再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部門在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項目時進行確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項目,屬于應當審核招標方案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項目,應當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10%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取得對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進行確認。其中,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由國安部門認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保密部門認定,是否涉及搶險救災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的項目,由扶貧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項所列情形的項目,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3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在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查詢擬委托招標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誠信信息。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選擇在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已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及其從業人員執業信息、誠信評價等級B級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熟悉概預算等專業人員的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搖號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區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理完房屋市政工程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未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
(二)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對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隨意變更;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擬不進行招標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擬邀請招標的,不履行規定程序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
(三)以支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設定不合理的暫估價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四)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
(五)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紀要、函復意見、備忘錄等方式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轉為采用談判、詢比、競價或者直接采購等非招標方式;
(六)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采取招標文件網上告知備案,取消組織踏勘現場環節,招標人應根據需要將項目現場條件(如經濟、地理、地質氣候、法律環境等)錄制視頻資料及文字說明等與招標文件同步上傳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供潛在投標人參考。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第十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全過程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在與招標人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應明確本單位委派項目組的負責人及成員和職責。項目組負責組織全過程招標活動,人員不得隨意代替或更換。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由委托人支付,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違規要求不抵制、不勸阻,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專家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暗自勾結投標人賺取好處費或按項目投資額百分點提取不正常收益;
(三)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擅自修改、偽造、變造、隱匿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投標、資格審查申請、中標通知書等成果文件;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招標檔案資料;
(六)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七)“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發或逾期未發出中標通知書;
(八)轉讓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項目估算或投資概算、資金來源;
(二)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審查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中標明的招標文件發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限應當自公告發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十九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應統一使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編制的《標準招標文件范本》,并結合擬招標項目實際,對以下內容進行編輯: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評標辦法及評定分離的定標標準和方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應明確專項條款主要內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滿足要求的施工圖紙。
(七)工程量清單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公平性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確保招標文件編制真實合法。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要求應滿足國家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對承包工程范圍規定,類似業績要求應符合工程實際。嚴禁將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投標人資格條件設定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實際、標段劃分不合理的,應當按照違法發包處理,對招標代理機構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制度。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編制招標控制價,規定最高投標限價,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對其完整性和準確性負總責。
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嚴禁將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等風險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轉嫁給中標人,對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工程量清單扉頁應按規定內容填寫,由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注冊于本單位的注冊造價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否則工程量清單無效。
招標人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的,應具有專業齊全、具備相應資格并注冊于本單位的工程造價執業人員,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一人。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或者招標控制價的計算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應上調或者下浮。
工程量清單應依據以下內容進行編制: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三)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技術資料;
(四)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和規范;
(五)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將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原件掃描件;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或統一信用代碼登記證照原件掃描件,委托代理招標合同原件掃描件;
(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或資格審查文件)原件掃描件及電子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將蓋章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審查公告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免費發布,同時可以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等其他媒介上發布。同步上傳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供投標人免費下載。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為招標項目進場交易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應將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服務規范、收費標準以及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對交易登記、交易日程預訂及調整等服務事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辦理。
開標結束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審查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遺答疑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聯系方式、PC代碼、IP地址、投標文件制作軟件編碼、造價軟件編碼、投標保證金繳納人信息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不得為招標投標活動有關各方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以及記錄每一個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服務系統應當記錄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并進行電子歸檔備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和監督活動的數據電文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公告或發出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招標文件或資格審查文件發出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資格審查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答復。在異議的提出、答復過程中不得泄露與投標人有關的任何信息。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資格審查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參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參與交易競爭。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在企業信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以及以他人名義投標;
(二)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三)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業主管部門人員等行賄謀取中標;
(五)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建筑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建筑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信用評價結果、企業業績等按照較低的單位確定。
聯合體投標的,應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按照國家、自治區現行規范、標準、定額及招標文件要求,自主進行投標報價和編制投標文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投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管理班子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原件掃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五)投標保函或投標保險保單憑證;
(六)企業和擬派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建筑市場信用評級和分值截圖;
(七)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應足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等不可競爭費用);
(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九)擬分包項目情況表(中標后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十)資格審查資料;
(十一)擬派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承諾書;
(十二)企業工程業績材料及真實承諾書(如有);
(十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上傳投標文件,交易系統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隱瞞實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一)投標人投標資格被暫停、取消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期間;
(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被暫扣、被撤銷的;
(四)財產被接管、凍結喪失履約能力或企業處于破產狀態的;
(五)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
(六)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七)投標人與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關系的;
(八)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的;
(九)投標聯合體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未明確各方承擔連帶責任、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或者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
(十)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十一)企業信用等級被評定為D級且在下一年度評定結果公布前的;
(十二)擬派項目管理班子配備到崗履職時間不符合《西藏自治區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或已經在其它項目履職的;
(十三)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經理委任的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有行賄、受賄、圍標、串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事實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實行保函、保單(電子)等,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函、保單(電子)代收代管的對象名稱、項目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屬保密信息,應加密處理,承辦金融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查閱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補充、修改投標文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其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接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后,5日內返還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投標文件。撤銷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不予退還。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實行不見面開標的,所有投標人均應在公共資源交易網準時參加在線開標。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現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推行不見面開標和區內(跨?。┻h程異地評標。遠程異地評標按照《西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不可或缺)以及有關技術、工程造價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并應當滿足專業分工需求,其中工程造價、有關技術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熟悉招標項目需求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相關專業的非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標人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應當在政府依法設立的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評標委員會,專家抽取方案應經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核驗確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未公布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行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進行電子清標。清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投標人是否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所填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是否與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二)投標人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及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費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實不可競爭費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等;
(四)對投標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錯漏項一致性、同一計算機傳輸、硬盤序列號、CPU序列號、IP地址和MAC信息雷同性等現象進行分析;
(五)對投標人聚合度、中標人中標率進行分析。
(六)招標文件規定的可以通過清標工作實現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商務標與技術標應當分開獨立評審,其中施工組織設計實行暗標評審,應在商務標評審前完成評審。
第四十條 評審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無效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不可競爭費用未按相關規定足額計取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九)投標文件載明的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限的;
(十)區外進藏建筑企業未按規定報送企業基本信息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可以采取遠程異地評標音頻會議系統、傳真、加密電話等方式進行交互,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進行集體研究。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出具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評標報告。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情況,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方式和招標的主要過程及接受投標文件情況;
(二)開標情況,包括開標方式、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等情況;
(三)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的方法、內容和依據,對各投標文件的分析、處理無效投標文件的理由及評審意見;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序或確定中標人情況;采用評定分離的,應推薦不少于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注明中標候選人的優勢、缺點、風險等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并對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術咨詢建議;
(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人投標的具體理由;
(六)其它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需要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五章 定標
第四十四條 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以下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定分離辦法》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資格評審標準、方法,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資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投標人投標資格沒有被暫停、取消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期間;財產沒有被接管、凍結喪失履約能力或企業處于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和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或1年內未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未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問題;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審查不合格的,應當作廢標或無效投標處理。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重點復核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
(二)是否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評分畸高、畸低現象;
(三)是否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
(四)是否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
(五)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3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中標人,逾期未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評標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名稱、排序(如有)、投標報價、質量標準、工期;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擬派出的項目班子成員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開標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六)開標或評標時抽取的評標系數
(七)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約定的定標方法和標準組建定標委員會,遵循合法、科學、“三重一大”民主決策的原則,結合項目實際,綜合考慮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競價+擇優”等因素,自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定標會,形成定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定標過程應當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信息和定標報告、定標委員會名單等資料應當一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投標保證金不予以退還。招標人可以按投標人提供的保函、保單向承保機構提起投保金額索賠。
第五十一條 中標人候選人或中標人公示結束且無異議的,招標人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打印中標通知書,加蓋公章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可以提交銀行保函或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招標人不得拒絕,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可只保留中標候選人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毀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中標承諾人員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必要時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及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調取招標投標現場音視頻資料;
(六)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七)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內部程序或環節等理由阻礙檢查,對不配合的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予以全區通報;對不配合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的提出及處理應當符合《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
對開標、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下一環節,并認真核查、依法處置、及時答復。
第五十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評標應當使用全區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各地不得單獨建立評標專家庫。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房屋市政工程專業類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評標專家入庫、培訓、考核、退出等制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查處,并通報評標專家所在單位,不得簡單以暫?;蛘呷∠u標專家資格代替行政處罰;暫?;蛘呷∠u標專家資格的決定應當公開,強化社會監督;涉嫌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限制代理政府投資項目;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清出當年建筑市場;未參加年度信用評價的,不得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同步推送至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共享,永久保存,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消除或修改。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時間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處罰,對招標代理機構行為記入不良行記錄,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九條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推行第三方全環節審計抽查制度。審計中發現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涉及招標人違規違紀的,移交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示期限應當自發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評標辦法》
2.《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
評定分離辦法》
3.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附件1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評標內容由商務標、技術標、建筑市場信用標三部分組成,共計100分。商務標由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組成;技術標由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業績組成;建筑市場信用標由企業、項目管理班子(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上年度信用等級和本年度動態得分組成。商務標占總分的60%,技術標占總分的20%,建筑市場信用標占總分的20%(其中企業信用分10%,項目管理班子10%)。
一、商務標60分
(一)投標報價得分(30分)
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A%作為總報價評標基數。投標人有效投標總數少于5個時,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均參與算術平均值計算。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數時得滿分,每高于評標基數1%扣1分,每低于評標基數1%扣0.5分,扣完為止。
當有效投標報價>評標基數時,投標報價得分=30-(有效投標報價-評標基數)÷評標基數÷1%×1。
當有效投標報價<評標基數時,投標報價得分=30-(評標基數-有效投標報價)÷評標基數÷1%×0.5。
(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30分)
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按每個分項清單費用占全部清單項目費用的比重,從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項,不足30項時按實際全部評審。綜合單價每項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A%作為該項目的評標基數。綜合單價等于評標基數時得滿分,每高于評標基數1%扣1分,每低于評標基數1%扣0.5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當投標綜合單價>評標基數時,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得分=30-(投標綜合單價-評標基數)÷評標基數÷1%×1。
當投標綜合單價<評標綜合單價時,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得分=30-(評標基數-投標綜合單價)÷評標基數÷1%×0.5。
A值為95~100的整數,電子招投標在開標解密時,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系數A值,并現場公布結果。
二、技術標20分
(一)施工組織設計15分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12分
(1)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2分;
(2)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1.5分;
(3)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1.5分;
(4)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1分;
(5)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1分;
(6)施工后的保修措施1分;
(7)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1分;
(8)資源配備計劃1分;
(9)綠色科技創新措施0.5分;
(10)施工總平面設計0.5分;
(11)項目的合理化建議0.5分;
(12)其它保證項目實施的有效措施0.5分。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3分
(1)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1分;
(2)專項方案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1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1分。
招標人根據項目的規模、特點等可適當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分值的比重,最高得分不得超過15分。
同一個專家對每個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單項打分分值不得相差50%,如超出此范圍應寫出書面情況說明。
(二)工程業績(5分)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市政工程合同額≤5000萬元的,不考核工程業績,直接得工程業績分5分。
超過以上規模的工程,按照工程業績等級(A、B、C、D級)進行加分,每完成一個類似工程,A級得3分、B級得2分、C級得1分、D級(無效業績)不加分。聯合體投標的,按照聯合體各方工程業績最低分計算。工程業績最高得分不得超過5分。
工程業績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四庫一平臺”數據為準。
三、建筑市場信用標20分
(一)建筑企業信用計分(10分)
按照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和動態管理評價得分情況進行計分(年度分+動態分)。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分按聯合體各方信用最低分計算。
1.年度計分。根據《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對上年度評為A級的企業加6分、評為B級的企業加4分、評為C級的企業加2分,評為D級的企業不加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限制招投標。
2.動態計分。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分標準》,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企業誠信行為進行動態監管和實時計分,按照平臺實時分值(最高分值限定為150分)的4%計取得分。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被降為D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限制招投標。
以上兩項得分合計不得超過10分,即:
企業信用分=年度分(A級6分/B級4分/C級2分)+動態分(最高150分)×4%≤10分。
(二)項目管理班子信用計分(10分)
項目管理班子信用分采用加分制,對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崗位注冊類人員和非注冊類人員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和動態管理評價得分情況進行計分(年度分+動態分)。同類崗位只按1人進行計分,需要2人以上履職的,其信用分按同類崗位中最低分值的人員計算。根據《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試行)》,我區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主要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勞務員、安全員(詳見附件3),其他崗位人員施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不參加信用加分。
1.年度計分。根據《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對上年度評為A級的崗位注冊類人員加1.5分,非注冊類人員1分;對評為B級的崗位注冊類人員加1分,非注冊類人員加0.5分;評為C級的崗位注冊類人員0.5分,非注冊類人員加0.1分;評為D級各類從業人員限制參加招投標活動。
2.動態計分。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由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從業人員誠信行為進行動態監管和實時計分,各類從業人員按照平臺實時分值(最高分值限定為150分)的8‰計取得分。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信用等級被降為D級的,限制參加招投標活動。
以上兩項得分合計不得超過10分,即:
注冊類人員信用分=年度分(A級1.5分/B級1分/C級0.5分)+動態分(最高150×8‰)≤10分;
注冊類人員信用分=年度分(A級1分/B級0.5分/C級0.1分)+動態分(最高150×8‰)≤10分。
附件2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評定分離辦法
一、招標人確定使用評定分離辦法的,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定標因素(如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項目機構、履約能力等內容)和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評定分離一般分為評標、定標兩個階段。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少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的使用應遵循合法、科學、“三重一大”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綜合考慮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競價+擇優”等因素最終確定中標人。
三、定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業主)中產生,成員數量為五人及以上單數。招標人應組建不少于兩人的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見證監督,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過程中的管理責任。
(二)定標前期準備。招標人可以在評標結束后對投標人進行考察(包括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項目管理機構、履約能力等)作為定標的輔助材料,所有輔助材料應當客觀描述實際情況。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考察工作。
(三)結合評標報告和其他定標輔助材料,招標人在評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辦法完成定標,最終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并形成定標報告,存檔備查。
(四)公示。定標后3日內進行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發布中標公告。
四、招標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標方法: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可以采用最低投標價法、平均值法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
(二)集體議事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后形成意見,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
(三)直接投票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投票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排序。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根據招標文件公布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采用記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四)其他方法,招標人可以將上述方法組合使用,也可以結合項目的特點和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其他定標方法。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定期對招標人定標活動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評估指導。同時,招標人應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定標前簽訂廉政承諾書、定標過程全紀錄等途徑,保證定標工作的廉潔、高效開展。
附件3
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工程
類別
工程規模
管理人員配備標準(人)
主要管理人員
備 注
房屋
市政工程
房建: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額≤5000萬元
≥5
項目負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1人
質量員1人
勞務員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不少于1人
1、施工員可由技術負責人兼任。2、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質量員由技術負責人兼任。3、可兼職崗位每人兼職不得超過1項,且每個崗位兼職不得超過1人。4、根據我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安排勞務員不少于1人。
房建: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市政:5000萬元<工程合同價≤1億元
≥7
項目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不少于2人
質量員不少于1人
勞務員不少于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不少于2人
房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價>1億元
>10
項目經理1人
技術負責人1人
施工員不少于3人
安全員不少于3人
質量員不少于2人
勞務員不少于1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不少于3人
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每增加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5億元以的市政工程合同價每增加5000萬元,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應各增加1人。
注:
1.此標準為主要管理人員最低配備標準。
2.對于復雜的體育場所、綜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較緊、多班施工作業的工程,在以上配備標準基礎上應適當增加現場主要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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