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
一、總體要求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以“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工作為基礎,按照“標準統一、四級聯動、分類評價、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各?。▍^、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加強對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的指導,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在監督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各地此前已制定相關評價標準的,應按照《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統一開展。
二、監督評價范圍及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0年執業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本次采用被檢查單位自愿參加評價,其他單位申請參加的模式開展工作。中央本級抽取數量由財政部具體確定,各?。▍^、市)抽取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區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應不少于5個,抽取項目范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等。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2021年6月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材料報送階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參加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的代理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對照監督評價依據整理本機構相關情況及被抽取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對2020年度執業情況,被檢查單位形成自查報告,參加評價單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書面審查階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財政部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監督評價工作組對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編制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編制評價底稿。
現場監督評價階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工作組進一步到代理機構實施現場考察、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財政部門對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匯總報告階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各?。▍^、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監督評價工作報告。
聯系人: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監督裁決處 楊敏
聯系電話:010-68552173
附件:
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依據文件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3.《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6.《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7.《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
8.《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
9.《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10.《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
11.《關于中央預算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核前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15〕8號);
12.《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13.《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
14.《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15.《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
16.《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
17.《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18.《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19.《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20.《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
21.《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19〕55號);
23.《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
24.《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
25.《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
26.《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425號);
27.《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
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
29.《財政部 環??偩株P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
30.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20〕46號
31.《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32.《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33.《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
34.《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
35.《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
36.《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
37.《關于轉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的通知》(財辦庫〔2015〕352號);
38.《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
39.《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
40.《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
41.《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
42.《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
43.《關于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8號)
44.《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 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45. 其他政府采購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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