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于規范進場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終止招標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于規范進場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終止招標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進場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終止招標行為,防止隨意利用終止招標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損害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經研究,現將規范進場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終止招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終止招標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后中標通知書發出前終止招標的行為。
2.招標人應當做好招標前的計劃和準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應當因重新調整招標標段劃分、改變投標人資格條件和招標范圍、招標項目基本信息不準確等原因而終止招標。
3.招標人啟動招標程序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招標項目所必須的條件發生變化(如項目審批、資金來源、規劃許可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海嘯、火災、頒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罷工、騷亂)等非招標人原因,導致招標工作不得不終止,無法繼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
招標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終止招標的,應當謹慎。
4.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登錄湖北省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點擊菜單-招標業務-特殊情況-招標異常,錄入擬終止招標的項目信息、上傳《終止招標情況說明表》電子掃描件,在擬發布的終止招標公告中詳細說明終止招標的原因。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中心工作人員對終止招標的要件(終止招標的原因)進行形式核驗。對未載明終止招標原因的,告知其需載明終止招標原因;對已載明終止招標原因的,予以通過,系統自動發布終止招標公告。
5.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和《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落實主體責任,對終止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招標人發出終止招標公告后,收取了投標保證金的,應同時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7.本通知發出后,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8年8月1日發布的《進場交易項目終止招標有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廢止。
特此通知。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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